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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和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结合《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23年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和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工作。现就做好学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和条件
  1.推选范围:
  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推选范围: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曾获市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学校在编在岗教师(非现任校级领导),往年已获评人员不再参与推选。
  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范围: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曾获省部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往年已获评人员不再参与推选。
  2.推荐人选基本条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要求,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事迹感人,享有很高社会声誉,具有重要影响力,广大师生公认。
  二、推荐名额
  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和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名额各1人。
  三、推荐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各基层单位对照推选条件,优中选优,确定候选人并推荐至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和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荐名额各不多于1人,且一人不同时推荐为省和全国两级人选,没有合适人选可不推荐。兼任管理岗位工作的教师,由教学工作所在基层单位进行推荐。
  2.学校遴选推荐。学校对各基层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复核,并择优遴选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和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各1人,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省教育厅参加省级遴选。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委评审,遴选确定20名左右2023年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在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荐人选和2023年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中,依据评审结果,结合教育部推选重点,向教育部择优推荐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候选人2名、候补人选2名。
  四、推选要求
  1.要严把思想政治关,把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要求,以师德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精心甄选,严格推选。
  2.要以事迹为基础,推选在教育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倾斜助力乡村振兴中涌现出的优秀教师典型,涉科技、军工领域教师应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3.请各单位按照《推荐人选材料报送有关要求》(附件1),于6月15日(星期四)11:00前将相关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至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师资科(综合楼A815室),电子版材料发送至联系人OA系统邮箱。
  联系人:李红梅
  联系电话:86323640
附件1:推荐人选材料报送有关要求.doc
附件2:推荐人选汇总表.xls
附件3:2023年辽宁省教书育人模范推荐表.doc
附件4:2023年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荐表.doc
附件5:推荐人选详细事迹材料样例.doc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3年6月12日

  
  
文字/李红梅
编辑/张珂嘉
审核/张珂嘉、唐晓宇、牟光庆

来源: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添加时间: 2023年6月12日